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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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5 12 [1999]13 2009 5 26 日法发[2009]32
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
渠道,健全和民主,不作科
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政治法学、哲学、历史、经济、社会等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
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对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
()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和执行工作提出建议;
()反映或转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依法办案、影
响司法公正的意见。
()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有关材料;
()
特邀咨询员履行职责应承担以下义务:
()不得以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身份从事与特邀咨询员工作性质不相符
的工作与活动;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根据工作需要,就具体专项工作可不定期邀请部分特邀咨询员召开座谈会征询
意见。
为便于特邀咨询员了解人民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为特邀咨询
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材料,订阅《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
并提供方便。
对特邀咨询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办理
并向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的特邀咨询员反理情况和
特邀咨询员在任期一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
()续担任特邀咨询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设特邀咨询员办公设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
工作办公,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本条
摘要: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5月12日法发[1999]13号发布2009年5月26日法发[2009]32号修订)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政治、法学、哲学、历史、经济、社会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第四条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第五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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