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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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4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3 号发布 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
定第 种畜禽生产经营
罚 则
附 则
总 则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
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
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资源种畜中作人民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章 畜
主管部门制定。
第 七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
)、基库和站,有利价值濒危禽品行特护。
第 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
扶持。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章 畜
第 十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
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
须经自治、直市人政府牧行管部审核意,国务畜 牧
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自区、市的禽品的认与新种的命名必须
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新品的鉴定命名,必
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 管部
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禽品位颁予以的或
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章 种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 门
《种畜禽生产经营可证》;工行政管理证依法办理登记
生产经营畜禽精液、胚胎或者其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
或者自治区、市人政府牧行管部门核种畜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
可证》
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
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应的育种资料和记
品种和新推广的务,实行、自主经营,持繁育良畜禽为主、
种经营的方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照规定的品种、品系、别和利用
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9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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