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VIP专免
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20 99+ 15.48KB 8 页
侵权投诉
国务院令第 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 2003 6 11 国务院11
通过2003 8 1
总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目 录
章 初
章 营
章 临
章 监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
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
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防、商行,应围内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
验和临时检验。
便
章 初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
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
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
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
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
事人
船舶技术规则。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
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
的方可使用。
制定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
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
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
率、定额和适域;得擅拆除关航行、和人财产
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
检验机构核准。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
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
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
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
5个工作日内,检验报、检验录等技术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
章 营
摘要:

作者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次检验第三章营运检验第四章临时检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docx

共8页,预览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8 页 大小:15.48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8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