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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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35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
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
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
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
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
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 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
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
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
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
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
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
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 运
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 80 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 20 万元
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
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
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
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
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告知理由。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 2 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的经历;
(三)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四)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 关
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
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
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
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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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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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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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