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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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 发文日期 2018 年 03 月 30 日 全文有
效字号:大|中|小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
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
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列入
《目录》后 12 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
予以撤销。
(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
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
通过后列入《目录》。
(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
税。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
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二、其他事项
(一)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
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二)《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
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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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发文日期2018年03月30日全文有效字号:大|中|小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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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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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