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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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
作者 人大网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
修正
根据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
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0 月 27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 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
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
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 级
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的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
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 性法
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
行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
利。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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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作者人大网(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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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0 页
大小:24.41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