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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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7 月 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
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
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
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
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
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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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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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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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