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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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
(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
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
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
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
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
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
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
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
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
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
(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
成。
第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
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
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
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
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
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
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
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
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 至 11 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
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
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
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
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
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
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
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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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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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0 页
大小:16.16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