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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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年 10 24 2001 9 5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 录
总 则
章 兵
章 体
章 政
章 审
章 交
章 运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章 经
章 附 则
章 总 则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
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
剥夺,不正在判的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兵命令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
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区、直辖分配兵任时,根据各地公民数量
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
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
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军区警备)、军分(警和县、自治县、市、市辖
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
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
国积极应征。
出显著
章 兵
第十一条 县、当 年
,本可以
在单位代为登记
事处当根据县兵役关的排,组织本单本地
公民兵役兵役记表依法应服役、服兵
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批准登记初步审查合的,
征公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
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定政治
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定征集的对并通知
第十四条 管 理、
并提供便
章 体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体格检查第四章政治审查第五章审定新兵第六章交接新兵第七章运输新兵第八章检疫、复查和退兵第九章经费开支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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