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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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09 104 99+ 31.85KB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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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什么是法律思维
梁慧星
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
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因为
,采用
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如果将法律人的思维方
式和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作一对照,就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经济
学家怎么样展开议论呢?经济学家总是问有没有效率?能不能提高生产力?总是讲投入
对于同样的社会问题,法学教授将怎样发表意见呢?他首先问合法不合法?然后问法律有没
有规法律他再怎么当他是怎定的,他
就要分析法律的规范构成,分析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然后用讨论的这个事实、
这个行为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加以对照。如果对照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构
,他
可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
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
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律规范行的。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
我们看到,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规
范性的思维。
二、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思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说法律是
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这里不着重论述什么是法律的规范性,而是着重讲法律的规范性与
法律思维的关系,因为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官、律师的思维方式。质言之,正是法律的规
范性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
谈到法律规范的作用,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制订法律规范有
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立法机关预先为每一类案件设立法律规范,明确
定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就为法官树立了裁判的标准,用来指引法官裁判案件
法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分解为两个阶段: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先查清案件事实
然后查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当我们把案件事实查清楚后,找到了该类案件应当适用的法
律规范,就知了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以法律
法官种约作用。法官裁判案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不背离法律规范,不
裁判。所以,立法机关在法律规范当中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用
官的性。不同、不同法不同法官,如果裁判同样的案件,就应当适用同一
个法律规范,得出同样的判决。可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的,是要用法律规范指
法官裁判案件,同时约束官裁判案件,终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法制性。
各种证
,然后就要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
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这一法律规范,将成为法
论的点。
”的
”等,
这里介绍一个错误适用合同51 条无分规的案
丙依110 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起诉,要求甲按照合同交房,一审法
查确买卖同有求甲司交付房并支违约的请。二审查
认定讼房屋依据合同定属第三所有支持第三主张,认
买卖属于 51 条房屋判决买卖合同效,驳回
求甲交房诉讼
本案,本房屋是否符合同法 51 关于适用范围
否构人之30 于事实行为发
建房房屋建成之时发生合人的共同所有权。依据物权法14 的规定,共同所有权
记簿
之时。本案系争房屋照合人的定归且乙司已际占房屋但未
登记尚未发生变动的效力,即属于的共有所有权,而不
的个人所有权。因,本案房屋买合同属于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共有不构成出
他人之当然不在合同51 关于分规的适用范围之内。见,二审
。在二审
诉讼买受原告律师适用
“适用范围抗辩,应考虑“构成要抗辩”,即主张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
主张”、“不因果”、
”等侵犯主张社会
应考虑“免责抗辩”和责抗,即主张被告有“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理由。免责
”等
须补明的是,主张“适用范和“构成要件抗辩,是以“事实”作为“抗辩
使
本案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主张
务,如
被告未予主张,法将视为放弃而不审查。
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律思
法律是裁判规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律不仅具有规范性
会性。法律的社会性,就是说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社会关系为规范
言之,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所以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官裁判案件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一谈到案件事实的
认定,我们会首先到程法、法,证责任分配规不不是所有的事实
,而应
认定定案实?生活。法社会生
验直认定案件事实,是由法律的社会性决定的。
最高人于行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证规定
活经定。
,法官应当社会
生活经验直接作出认定,这就是法教科书上所说的
这一类事实在案件审理中经到。陕西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件,术钳
多年肚子疼痛,后来有了“B
B”检查,发肚子里有一手术,然动手术钳取了出来。于是起诉原
手术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遗留肚子里的手术钳都来了
举证被告医院有过错吗告医手术钳遗当然
这是见的,属于根据日常生活则推的事实
北京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心脏起博器线断了一者的里,院起
追究的产责任41 定,缺陷他人
损害,由产者担无错责缺陷 46 定,
摘要:

一、引言:什么是法律思维?梁慧星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因为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如果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作一对照,就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电视台讨论某个社会问题,邀请一位经济学家和一位法学教授作为嘉宾。经济学家怎么样展开议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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