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抚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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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
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
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
全部薪津但以 24 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 1 年者,给予 1 万元。
2.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2 年者,给予 2 万元。
3.服务 2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给予 3 万元。
4.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给予 4 万元。
5.服务 4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 5 万元。
6.服务 10 年以上者,给予 6 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 4 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
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 5 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
薪留职后 6 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
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
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
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
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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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抚恤细则(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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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 页
大小:12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