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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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2016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罚 则
附 则
总 则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
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
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广广
第 三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
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
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
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
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
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出 版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
(二)有
)有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设备和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前款所列条件合音像出版单位总
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
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国务院出版行政
60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准的音像出版可证像制出版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营业照;不批准的,应当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版第三章复制第四章进口第五章批发、零售和出租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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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3 页 大小:20.25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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