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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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3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公布 根据 2016 4
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 录
总 则
疫苗流
通第 疫苗接
种第 保障措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章 监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
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
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
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
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
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
人承担费用。
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
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
、自、直辖市政府执行家免划时,根行政域的
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
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
受种者及时受种。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
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称接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
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村配合与预、教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
使划 (使
,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
生主使用疫苗应渠
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照政府采购合同的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向其他单位或
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的显著位
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标识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
使用计划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
机构防控使第一
接种单位和级医疗卫生机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第一类疫苗分发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传染病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
急接种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
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
域的接种单位。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疫苗流通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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