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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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作者国务院
(1998 年9月25 日国务院第 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 年
10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
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
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
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
称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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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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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阁公文写作之家,材料每天更新,体制人加油站www.gwg365.cn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作者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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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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