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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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12 30 民共208 发布 根据 2016 2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原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章 监
章 罚
章 附
章 总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
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
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
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
章 原
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
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二条
供血》,确认的,可按规定进行健康和血化验对检
、化格的,按关技操作准及采集血浆建立血浆
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
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不得
使
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采血浆器
使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三章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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