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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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03 102 99+ 15.36KB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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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选举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的市辖区县、民族民代会的
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
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侨人数较多地区的方人民代表大会,当有适当
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
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
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
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
见的申诉,并作出决;
()确定选举日期;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多数的意定和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主持投票选举;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
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但是,代表总
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
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
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
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
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
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
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
,由
级的民代表大常务员会照本确定人民表大会常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大工因造成人口较变动级人
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辖的下一级各行政者各选区的
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的乡人口数相同的原,以及各地区、各
,人
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本地区的
体情况规定。
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表产
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摘要:

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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