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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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2006 年 5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8 号公布 根据 2013 1
3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 2013
3 1 日起施行)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
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
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使信息不得律、害公
利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
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
除外。
)故
)通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
发表的作品;
)为
)将公民织已汉语
)不
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图书馆、
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内服务提供本馆的合法的数字作品和
规定的为列或者保要以数字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
,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
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年制义务教或者国家教,可以不经著
使用品的或者短小或者
第九条 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的公众免提供中国公民、法
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关 的
作品和适应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供 的
其作者、付报酬的标准。自30 日内,著作权人
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 30
络服提供作权
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向著作权人支
付提供作品的报酬。
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下列规定:
)除
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明作品的称和作者的
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条规定的服务
外的其他人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
条的规定
于下列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
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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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8 页 大小:13.97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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