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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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
(2010 年 11 19 日以国务院令第 584 2011 3 1 日实施
2013 7 18 日国务院令第 638
决定》修改)
目 录
总 则
登记事
项第 设立登
记第 变更登
记第 注销登
记第 法律责
任第
章 总 则
),是
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
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 1 日至 6 30 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
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
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 由
章 登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
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
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
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1 至 3 名代表。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
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
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5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国际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中国声明保
留的条
)与外企业产品、境采购、境有关活动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时通知登记机关。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
登记机关应当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记载于代表机构登记簿,
众查阅
摘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作者国务院(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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