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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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 年 7 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 党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
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
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 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
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
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
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
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
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
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
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
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
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
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
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
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
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
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
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
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
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
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
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
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
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
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
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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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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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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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