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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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 年 7 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
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
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 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
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
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
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
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
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
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
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
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
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
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
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
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
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
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
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
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
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
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
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
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
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
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
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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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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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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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