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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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
国务
(国务院令第 498  2007 528 日公布 自 2007 7
1日起施行 根据 2014 219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64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 2014
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定本条例。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负责。
 
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
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财产等作价出资。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作者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8号 2007年5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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