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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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
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
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
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
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
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
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
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实施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七条实施对象
(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
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实施主体
(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
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
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
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
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有关管理人员
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工作方案。提交党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实施
理由、实施方式、谈话人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提醒
(一)实施情形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
律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察、各类察监督、经责任审、党组织建设等工作中,职工
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定态度
在职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多个部门共
理的事项,头部门(单位)及时主动通、协调或者协
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合,相诿或拖延不办,导工作
不到位,有必要提醒部门(单位)主要责人和具体责人
注意的。
4.在年度考核或管理人员察中,职工意见大,反映较多
测评 80 分以下15的。
5.贯彻执行主集中制不够实“三一大”等规定不力的。
6.人用人工作中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备等情况,但尚
未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
7.人有关事项报告或个人廉洁报情形,情节较轻
的。
8.信访举节轻微对员工反映管理人员一般性问题,
经组织调查实后,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9.管理人员可能存纪的苗头问题,需要提醒谈
话。
10.组织上为需要提醒、需本人说明的其他问题。
11.实施方式和相关要求
摘要: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第二章  实施原则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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