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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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2 年4月20 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2 年4月20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
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
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
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
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
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
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
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
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
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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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
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
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
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
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
活动。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
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
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
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
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
示范活动。
第五条 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两级审批制度。
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创建
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
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创建
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
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
理,及时将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调整、变更情况
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第七条 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
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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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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