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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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 10 371
公布2003 5 1 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章 飞
章 飞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关规定。
第 三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
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 医
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 体
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
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
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章 飞使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
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
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使 7
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
空域 3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定,
12 个
使
域的飞行管制部门
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
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
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可以使用。
章 飞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飞行管制部
门提出飞行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务性质;
(三)机(飞行员)
器型别
摘要: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作者国务院(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三章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四章飞行保障第五章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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