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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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驻村辅警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
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5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35 号)等法律法规
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村辅警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由劳务公司统一招聘,派驻到各乡镇群工站并在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驻村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
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驻村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
关承担,但辅警超越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的后果由辅警本人承担。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招聘原则:辅警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招聘方式:驻村辅警人员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具
体负责,人社局参与制定统一招聘标准,各乡镇和派出所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由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至各乡镇
所辖村(社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正式聘
用,实行两年一聘,并与公安机关签订用工协议。
第六条 派驻原则:驻村辅警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
行,各群工站的辅警人员原则上从本群工站所辖村内产生。
第七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第八条 辅警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认真负
责的工作态度。
(二)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在本县。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 165cm 以上。
(四)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
(五)限男性,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或从事协辅警工作 1年以
上的人员放宽至高中学历),年龄18 岁-35 岁。
(六)具备以下之一条件者,年龄可放宽至40 周岁:
1.本科以上学历;
2.获得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软件工程
师等证书;
3.从事过协辅警工作 1年以上;
4、通过司法考试的:
5.乡镇机关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下岗工人;
6.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
7.近5年来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含网络版)发表过2篇以上文
章的;
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9.优秀退伍军人;
10.其他经招聘机关认可的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
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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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村辅警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驻村辅警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劳务公司统一招聘,派驻到各乡镇群工站并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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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江大河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8 页
大小:18.83KB
格式:DOCX
时间:2021-11-18